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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30號(關於調整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申報要求的公告)

發佈時間: 2024-03-22

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30號(關於調整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申報要求的公告),以下為公告內容:

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30號



為進一步規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申報行為,精簡相關申報欄目,海關總署决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有關欄目和部分申報項目及其填報要求調整如下:

一、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海關總署2019年第18號公告發佈)中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

將第二十五條“毛重(千克)”的填報要求由“填報進出口貨物及其包裝材料的重量之和,計量單位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報為‘1’。”修改為“填報進出口貨物及其包裝材料的重量之和,計量單位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確到小數點後2比特。”

將第二十六條“淨重(千克)”的填報要求由“填報進出口貨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裝資料後的重量,即貨物本身的實際重量,計量單位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報為‘1’。”修改為“填報進出口貨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裝資料後的重量,即貨物本身的實際重量,計量單位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確到小數點後2比特。”

二、删除“檢驗檢疫受理機關”“口岸檢驗檢疫機關”“領證機關”等三個申報項目。

三、“目的地檢驗檢疫機關”申報項目名稱調整為“目的地海關”。 該申報欄目為有條件必填項,如果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際條約規定或者貿易合同約定須實施檢驗檢疫或監管的進口貨物,申報時為必填。 根據實施檢驗檢疫的目的地海關,填報海關規定的《關區代碼錶》中相應目的地海關的名稱及程式碼。

四、“檢驗檢疫名稱”申報項目名稱調整為“監管類別名稱”,填報要求不變。

本公告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4年3月14日

內容來源:12360服務訂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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