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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10號(關於簡化優惠貿易安排項下經協力廠商運輸貨物單證提交要求的公告)

發佈時間: 2024-08-27

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10號(關於簡化優惠貿易安排項下經協力廠商運輸貨物單證提交要求的公告),以下為公告內容:

為高品質實施《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系協定》(RCEP)等各項優惠貿易安排,海關總署决定進一步簡化從出口國(地區)途經協力廠商國家(地區)運輸進境的原產貨物享惠單證提交要求,現公告如下:

一、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統稱進口人)申報適用協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時向海關提交下列單證之一的,無需提交途經協力廠商國家(地區)開具的未再加工證明:

(一)由承運人開具的載明始發地位於貨物出口國(地區)境內且目的地位於中國境內的單份運輸單證。 其中,原產於內陸國家(地區)的海運進口貨物,始發地可以為其海運始發地。

(二)全程由集裝箱運輸的貨物,證明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集裝箱箱號和封志號未發生變動的單證。

二、經國際鐵路聯運班列運輸的貨物,進口人提交國際貨約或者國際貨協運單的,無需提交除始發地和目的地以外的途經國家(地區)開具的未再加工證明。

三、進口人提交協力廠商國家(地區)海關監管檔案證明相關貨物為經該國(地區)過境、轉運、通運的,無需提交該國(地區)開具的未再加工證明。

四、經香港或者澳門中轉的貨物,進口人可以提交香港海關、中國檢驗(香港)有限公司或者澳門海關簽發的《中轉確認書》作為未再加工證明,並在進口申報時在報關單“標記嘜碼及備註欄”內填寫“中轉確認書”字樣及《中轉確認書》的號碼,無需以電子管道上傳《中轉確認書》。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57號、2016年第52號和2017年第2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4年8月23日


內容來源:海關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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