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法》《關稅法》《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完全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的貨物,將該國(地區)視為原產地; 由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參與生產的貨物,把最後完成實質性改變的國家(地區)確定為原產地。
進出口貨物實質性改變的具體標準可查閱《關於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准的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22號,2005年1月1日實施)。 對於列入附件清單的貨物,按照清單裏的原產地標準執行; 未列入清單的貨物適用四比特稅號改變標準。 例如,二極體(稅目8541)列入附件清單,適用“焊接、封裝並滿足從價百分比標準”; 集成電路(稅目8542)未列入清單,適用四比特稅號改變標準。
進出口企業可以在貨物實際進出口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236號)和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4號的相關規定向其注册地直屬海關申請作出原產地預裁定。 對於具體產品原產地規則有疑問的,也可以向當地海關諮詢。
參考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989417/index.htm
2.關於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zfxxgk/hggzk/4101410/index.html
內容來源:關稅征管司「關於非優惠原產地規則的解讀」
http://gszgs.customs.gov.cn/gss/zwdt36/6462212/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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